最高法释法明责:文明养犬,责任由养犬人承担
去年涌现的一系列激烈犬伤人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,对于责任归属的问题看法不一,然而,如今最高法院做出了权威裁决,给予了明确的答案。
最近,《人民日报》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,强调了文明养犬、依法养犬的重要性,呼吁加强养犬者的责任心,形成全面遵守法规、社会共同参与的养犬环境。
典型案例中,刘某某养了一只大型犬——阿拉斯加犬,而这在当地建成区内是被禁止的。在小区里玩耍的7岁徐某某与犬主刘某某相遇,徐某某在逗弄狗时被犬抓伤面部,导致入院治疗。由于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,徐某某方提起了诉讼。
法院审理中认为,养动物的人在享受乐趣的同时,应当承担更高的管理责任,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以减少所养动物对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,创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,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。
根据民法典规定,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若导致他人损害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这一规定表明,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,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担“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”,没有任何减免责任的理由可供引述,承担更为重大的法律责任。
若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危险动物,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,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在该案中,刘某某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,虽然徐某某在逗弄狗时有过错,但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。因此,徐某某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,刘某某均应予以赔偿。这一判例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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